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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实务指南:100个关键问答速查
来源: | 作者:pmo5f9afa | 发布时间: 2026-06-23 | 13 次浏览 | 🔊 点击朗读正文 ❚❚ | 分享到:
新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将于2026年7月1日施行,为清晰梳理新规变化、解决一线办案实务痛点,特编制本问答系列,聚焦基层执法、复议办案实操问题,通俗易懂、直击要点,为大家提供实用参考。

  第一板块 总则与适用范围(1-10 问)
  1.新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什么时候正式施行?答: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,全程配套 2024 年修订的《行政复议法》同步适用。
  2.新条例相比 2007 年旧条例,核心立法导向变了什么?答:从形式程序合规转向实质化解争议、便民利民、全面监督行政、提级公正审理、刚性考核追责
  3.新条例适用哪些主体?答:各级人民政府、市县司法局复议机构、各级行政机关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、派出机关、园区管委会等全部适用。
  4.乡镇人民政府在新条例下复议工作职责有什么新增?答:强化前端矛盾排查、复议前置化解、转送申请、配合调查取证、履行复议决定等义务。
  5.什么是“实质化解行政争议”,基层怎么理解?答:不只为走程序下决定,优先通过调解、和解、自行纠错,把群众诉求就地解决,减少行政诉讼。
  6.新条例对行政复议工作定位有什么变化?答:明确复议是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+ 权利救济 + 诉源治理三重职能,纳入依法行政硬性考核。
  7.垂直管理机关的复议工作是否适用新条例?答:全部适用,管辖、受理、审理、履行督办均按新条例新规执行。
  8.开发区、高新区管委会是否属于适格行政复议被申请人?答:属于,新条例明确细化园区管委会、派出机构主体资格与管辖规则。
  9.基层司法所要不要学习执行新条例?答:必须,承担矛盾前端化解、复议咨询引导、文书送达、配合调查等职责。
  10.新条例施行后,旧版办案文书还能不能直接用?答:不能,需按新规更新立案、补正、听证、决定、调解等全套模板。
  第二板块 受案范围与新增可复议事项(11-25 问)
  11.新条例新增哪些明确可复议的行为?答:失信惩戒、列入严重失信名单、高校学籍处分、退学处理、学位授予/撤销、公考事业单位招录处理、信息公开不作为等。
  12.被列入失信黑名单,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?答:可以,新条例明确纳入受案范围,不得再以“内部管理、行业自律” 为由不予受理。
  13.学校开除学籍、劝退、退学处理,能不能复议?答:可以,属于法定可复议范围,高校不再完全自主裁量不受监督。
  14.不服学位不授予、撤销学位,能否申请复议?答:可以,新条例专门明确纳入复议救济渠道。
  15.公务员、事业单位招考不予录用、违纪处理,可否复议?答:可以,新规明确纳入,基层不得随意作内部人事行为不予受理。
  16.政府信息公开逾期不答复、答复内容不服,是否属于受案范围?答:属于,新条例细化信息公开全类型争议受理规则。
  17.村居村委会、居委会受委托作出的管理行为,能否复议?答:可以,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为的,以委托机关为被申请人。
  18.行政机关内部人事任免、岗位调整,属于复议范围吗?答:不属于,仅限外部相对人权益影响的行为才受理。
  19.信访答复意见不服,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?答:原则不能,纯信访重复告知、程序性答复不纳入受案范围。
  20.行政指导、建议劝导类柔性行为,可否复议?答: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不受理;实际产生强制约束效果的可受理。
  21.疫情防控、临时管控措施不服,是否可复议?答:属于具体行政行为、影响权益的,依法应当受理。
  22.违建认定、限期拆除、强制拆除,是否仍属于常规受案范围?答:属于,新旧一致,新条例更强调合理性 + 合法性双重审查。
  23.社保缴费核定、医保待遇不予核发,能否复议?答:属于,常规受案范围不变,审理标准按新规从严。
  24.行业协会依据授权作出惩戒,可否复议?答: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,视为行政行为,纳入复议范围。
  25.怎么快速区分“可复议” 和 “不可复议”?答:看三点:是否行政主体、是否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影响、是否属于内部事务 / 纯技术预判。
  第三板块 申请人、被申请人、第三人主体资格(26-40 问)
  26.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?答:新条例明确认可,以经营者或字号名义均可申请。
  27.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村民小组有没有申请人资格?答:有,新规明确赋予主体资格,可就集体土地、村务管理等相关行政行为申请复议。
  28.业主委员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?答:具备合法备案主体的,可作为申请人就小区规划、住建许可等行为申请复议。
  29.利害关系人怎么认定?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三人?答: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、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,均可作为申请人或第三人参与复议。
  30.多人共同权益受损,可否推选代表人申请复议?答:可以,新条例细化代表人制度,适配群体性案件。
  31.行政机关和第三方组织共同作出行为,被申请人怎么列?答: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,一并列明参与的社会组织、机构。
  32.派出机关、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如何确定管辖?答: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。
  33.临时工作组、指挥部作出行为,被申请人怎么认定?答:由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。
  34.行政机关撤销、合并后,被申请人是谁?答: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申请人;无承接机关的,由撤销合并机关为被申请人。
  35.未成年人、精神病人如何申请复议?答: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,办案机关应予认可。
  36.委托代理人授权手续需要哪些材料?答:授权委托书、身份证明,新规要求手续规范、留存归档。
  37.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,谁有权代表公司申请复议?答:以最新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准。
  38.同一个行为多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,被申请人怎么列?答:全部列为共同被申请人。
  39.第三人不主动参加复议,复议机关要不要通知?答:应当依法通知,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。
  40.以“主体不适格” 直接裁定驳回,要注意什么风险?答:新规主体范围大幅放宽,轻易裁驳极易被法院撤销,需审慎研判。
  第四板块 复议申请期限、起算与逾期处理(41-55 问)
  41.行政复议常规申请期限还是 60 日吗?答:基本不变,新规重点细化起算时点逾期正当理由
  42.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、未告知期限,期限怎么算?答:起算时点延后,且可认定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,不得直接按超期驳回。
  43.行政文书未送达、留置送达不规范,申请期限如何起算?答:以相对人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算。
  44.行政不作为、不履行法定职责,复议期限从哪天起算?答:新规明确:法定履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。
  45.因不可抗力、生病、被限制人身自由耽误期限,可否顺延?答:可以,属于法定正当理由,应当准许延期。
  46.超60日申请,基层办案怎么把握尺度?答:先审查有无正当理由,有理由的依法受理;无理由的再书面告知不予受理。
  47.复议期限能否约定、行政机关自行缩短?答:不能,法定 60 日底线不得缩减。
  48.补正材料期间是否计入复议办理期限?答:不计入,新规明确补正时间扣除。
  49.邮寄申请复议,以哪天为申请日?答:以邮戳寄出日期为申请日期。
  50.线上平台提交复议申请,以系统成功提交时间为准吗?答:是的,新规认可线上申请同等法律效力。
  51.重复申请、撤回后又再次申请,如何处理?答:无新事实新理由的可不予受理;有新证据新理由的应予审查。
  52.对持续性行政行为,期限怎么起算?答:可从行为终了、权益实际受影响之日起审慎认定。
  53.行政机关口头作出行为无文书,如何认定知道时间?答:结合聊天记录、录音、现场笔录、证人证言综合认定。
  54.因信访程序耽误复议期限,能否作为正当理由?答:审慎把握,单纯信访拖延一般不认定,被引导信访而未告知复议渠道的可酌情认定。
  55.基层窗口能否以“差不多超期” 直接拒收?答:严禁,必须书面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,保障诉权。
  第五板块 复议管辖、提级审理、合并审理(56-70 问)
  56.新条例最大变化之一是管辖,重点改了什么?答:新增提级审理、合并审理,明确跨区域、重大疑难案件上级可直接提审,破解地方保护。
  57.哪些案件可以由上级复议机关提级审理?答:跨行政区域、重大疑难复杂、地方干预明显、本级不宜审理、群体性涉众案件等。
  58.当事人能不能申请上级提级审理?答:可以,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。
  59.市县司法局可否主动报请上级复议机关提级审理?答:可以,建立报请研判机制,规避基层办案压力和廉政风险。
  60.同类多起关联案件,能否合并审理?答:可以,新规正式制度化,统一裁判尺度、节约办案资源。
  61.垂直管理部门复议管辖怎么确定?答:按新条例明确专属管辖路径,不再模糊推诿。
  62.开发区管委会行为,由哪级复议机关管辖?答:由所属市级政府或指定复议机关管辖,按全省统一口径执行。
  63.两个复议机关都有管辖权,申请人可以任选吗?答:可以,申请人有权选择,不得相互推诿。
  64.管辖争议由谁裁决?答:由共同的上一级复议机关指定管辖。
  65.案件已经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,怎么处理?答:移送有管辖权机关,并告知申请人,不得直接驳回了事。
  66.下级办案干扰大、压力大,可否申请提级?答:可以,属于本级不宜审理情形,依规报请上级提审。
  67.涉企重大营商环境案件,是否优先考虑提级?答:是的,避免地方行政干预,保障市场主体权益。
  68.征地拆迁、重大群体性案件,管辖怎么把握?答:原则上可由市级统筹或报请提级,统一化解、稳控风险。
  69.派出机构超越职权作出行为,管辖怎么定?答:由设立机关所属复议机关管辖。
  70.新条例施行后,市县还能随意以无管辖为由推案子吗?答:不能,管辖规则法定化,推诿不作为将纳入考核追责。
  第六板块 受理、补正、不予受理实务(71-80 问)
  71.收到复议申请后,几日内要作出受理或补正决定?答:按法定期限严格执行,新规对程序时限要求更严,超期即程序违法。
  72.材料不齐需要补正,怎么做到一次性告知?答:必须书面一次性列明缺项、补正内容、补正期限,禁止分次折腾群众。
  73.申请人逾期不补正,如何处理?答:依法按放弃申请处理,书面送达告知文书。
  74.不予受理必须出具书面文书吗?答:必须,口头拒收、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均属程序违法。
  75.不予受理后,当事人起诉法院,基层怎么应诉?答:严格把控受案范围、主体、期限三点说理,程序必须无瑕疵。
  76.窗口能不能先口头劝退、不登记不收材料?答:严禁,必须依法登记、规范流转,不得变相剥夺救济权。
  77.申请材料明显不属于复议范围,还要走补正流程吗?答:可直接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,同时做好释法引导。
  78.多人来访集体递交复议,窗口怎么规范处置?答:依法登记受理、引导推选代表人,同步做好舆情稳控。
  79.线上申请材料不全,如何线上一次性告知补正?答:依托政务平台在线推送补正清单,留痕可查。
  80.受理后发现属于复议前置情形未经过前置,怎么处理?答:依法裁定驳回,告知先行走完前置程序。
  第七板块 审理、听证、调查取证、合理性审查(81-90 问)
  81.新条例还能只做书面审理不调查吗?答:不能,重大疑难、事实不清、有争议案件应当听证、当面询问、现场勘验
  82.哪些案件必须组织听证?答:涉及重大权益、事实争议大、群体性、涉营商环境、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。
  83.复议审理只审合法性就够了吗?答:不够,新规要求合法性+合理性/适当性全面审查,明显不当也要纠错。
  84.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吗?答:可以,且鼓励主动查清事实,不能仅靠双方材料。
  85.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、评估吗?答:可以,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。
  86.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基层怎么落地?答:吸纳法律、行业专家参与重大案件研判、听证,提升专业度。
  87.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复、证据依据,后果是什么?答:视为行政行为没有依据,依法应当撤销。
  88.审理中发现红头文件违法,怎么处理?答:启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程序,按新规转送、告知、跟踪清理。
  89.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案件?答:事实清楚、法律关系简单、争议不大的,可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结。
  90.办案文书说理要增加哪些新内容?答:增加合理性审查、裁量基准、社会影响、化解考量等说理部分。
  第八板块 调解和解、自行纠错、决定履行(91-95 问)
  91.复议案件优先调解还是直接下决定?答:新规明确实质化解优先,能调解和解、自行纠错的优先不走硬裁。
  92.调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?答:依法制作的复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,双方应当履行。
  93.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纠错,申请人撤回申请怎么处理?答:依法准许撤回,结案归档,做好闭环管理。
  94.复议决定、调解书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怎么办?答:启动督办、约谈、通报、下发复议意见书、纳入考核、追责问责
  95.基层如何建立复议决定履行台账?答:一案一登记、按月调度、季度通报,跟踪整改落实到位。
  第九板块 考核督办、风险防控、败诉追责(96-98 问)
  96.新条例把复议工作纳入什么考核?答:纳入法治政府建设、依法行政年度考核,权重明显加大。
  97.复议案件败诉率、纠错率、化解率、履行率都要考核吗?答:全部纳入硬性指标,直接影响市县年度考评等次。
  98.办案程序瑕疵、适用新法错误,会追责经办人吗?答:会,新规强化办案责任、全过程留痕、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与问责。
  第十板块 学习贯彻与落地执行(99-100 问)
  99.市县司法局当前贯彻新条例,需立即落实哪几项重点工作?答:一是组织全员专题培训,吃透新条例修订要点;二是全面修订复议办案各类文书模板;三是统一立案受理、主体认定、期限适用办案口径;四是建立提级审理、合并审理、争议化解、决定履行常态化工作台账;五是梳理新增受案范围清单,规范窗口接待和立案审查标准。
  100.新条例施行后,基层行政复议工作最大的履职导向是什么?答:由过去侧重程序办结、书面审案,全面转向依法便民受理、实质查清事实、全程程序规范、多元化解争议、强化层级监督、刚性督办履职,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,夯实法治政府基层基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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